為防止車輛溜逸,確保行車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車務段防止車輛溜逸的規定
第一條 為防止車輛溜逸,確保行車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專用鐵路各作業線路。
第三條 車輛在任何線路上停留時,無論其線路是否有坡度,也無論其停留時間的長短,均應采取防止車輛溜逸的安全措施。具體防溜方式如下: 區間手閘制動
第四條 在超過2.5%的坡度上摘掛車時的防溜措施按《行規》第30條執行。
第五條 因裝卸車、對貨位等情況,停留車不能連掛在一起時,應分組采取防溜措施。
第六第 使用鐵鞋、止輪器防溜時,必須緊貼車輪踏面,切實起到制動作用。利用手制機進行防溜時應按照《技規》規定的就地制動的手制動機數量的要求擰緊手制動機。
第七條 防溜鐵鞋及止輪器要編排號碼,指定專人管理。交接班時,要核對防溜器具的數目,確保狀態完好,使用方便。
第八條 各作業線路防溜措施按照誰作業誰負責采取及撤除原則進行。
第九條 行車、貨運人員必須熟悉有關防溜的規定,熟知各作業線路的實際坡度和作業特點,熟練掌握防溜器具的使用方法。 各站要對員工加強防止車輛溜逸的教育,定期進行考試,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第十條 嚴格執行檢查和交接制度。接班前,各站有關行車人員必須對所管區域線路上停留車輛的防溜措施進行檢查,確認是否符合防溜要求,并與交接班記錄核對,然后進行交接。
第十一條 嚴格把好調車作業關。調車作業機車連掛車輛前,應檢查停留車的防溜措施,掛妥后再撤除防溜器具;摘車時,必須在車輛停妥、采取防溜措施后再提開車鉤。
推送車輛前要嚴格執行試拉制度,以確認車組連掛狀態良好。推送調車時,車列前部必須有人了望,及時準確地顯示信號。推送及連掛車組后,必須確認前部車輛停穩,防止溜逸。被連掛車組距警沖標不足50米時,調車機車必須一度停車后,方可進行連掛,以防被連掛車輛溜逸。在調車作業中,對臨時停留在線路內的車輛,也應按本規定采取防溜措施。